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继承人、受遗赠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的规定和有关审计整改要求,现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1年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未及时清理的缴存职工名单予以通告,请缴存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以下材料及时提取缴存职工的账户余额。
1.缴存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
2.资金转入死亡职工I类借记卡的,直系亲属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等有效材料;
3.若死亡职工无有效I类借记卡的,提供公证部门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I类借记卡;
如有异议,请及时与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
咨询电话:0371-12329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