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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郑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权益,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二条 管委会是郑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代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意志,保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

    第三条 管委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对住房公积金实施决策管理。

    第四条 管委会依法自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按照管委会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的要求,管委会委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委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 30 人,其中:郑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房管、房改、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代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代表各占三分之一。委员经基层单位推选产生后,由郑州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六条 管委会委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较强的履行职责的能力,认真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切实维护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整体利益。

    第七条 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5 年,可以连任。管委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3 人(其中常务副主任 1 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并经全体委员会议推举产生,由郑州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八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郑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委会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的督办事宜。

    第九条 管委会决策事项的具体承办,由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  工作职责

    第十条 管委会负责以下工作: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范围内,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四)审批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年度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

    (六)审批单位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九)听取郑州市财政局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进行整改的汇报,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十)审议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十一)审议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二)推荐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十三)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为了建立民主、公开、高效的决策体制。管委会实行以下会议制度:

    •  主任会议

    由主任决定召开,研究决定召开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内容以及需要决定的事宜等。

    •  全体会议

    1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由常务副主任委员或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2 、全体会议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带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3 、全体会议实行民主决策,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议须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4 、每次会议应有详尽的会议记录,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5 、会议决议应及时报郑州市人民政府、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备案。

    6 、会议由管委会办公室秘书处负责具体组织召开,会议议题提前印发给委员讨论,召开会议时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

    •  临时会议

    因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或 5 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以及管委会办公室、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主任委员决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为了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有效性,管委会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住房公积金运作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委员调研和巡视制度,定期对执行管委会决议的部门进行检查,并对住房公积金运作的具体承办、落实情况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管委会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管委会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管委会办公室秘书处设立举报电话,及时督办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管委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管委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均有权向河南省建设厅报告,河南省建设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管委会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管委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委员要严格遵守管委会的会议制度,应保证参加全体会议的次数一年内不少于三次。

    第十七条 委员由于不称职、调出本市或其他原因等不能履行职责的,经管委会提出建议,报郑州市人民政府予以解聘,并按有关规定更换新的委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管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郑州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管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