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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时间:2020-05-18 17:29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诚信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的实际工作,制定《郑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十四条,主要明确失信行为、失信惩戒措施、失信行为处理程序、权益保护、失信信息管理期限等,对缴存单位、合作房企和缴存职工失信行为认定、惩戒、监督等内容进行界定。《办法》所指的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域内发生的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记录,依法采取监督、公布、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其纠正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的管理制度。失信行为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依法监督、惩戒教育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实施重点惩戒和监督管理。公积金中心根据不同的名单分类,对失信人实行不同的惩戒措施。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有关联的缴存单位、合作房企和缴存职工。

四、关键解读

原文:失信行为名单分类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即黑名单

管理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纳入黑名单,并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1、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2、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仍不执行的;

3、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

4、违规提取或者协助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退回的;

5、违规获取或者协助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6、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经催收仍不偿还的;

7、公积金中心依法认定的应该列入严重失信类的其他情形。  

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信用主体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住房公积金信用重点关注类,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1、单位被记录过不良信息,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被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且能够按期整改的;

2、以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未遂;或以此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未遂的;

3、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

4、灵活就业人员获得贴息贷款后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5、公积金中心依法认定的应该列入重点关注类的其他情形。

 

相关信息: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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