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部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持续深入推进“减证便民”,提高政务服务质效,优化营商环境,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托数据共享实效,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申请材料进行了精简。
自2025年7月9日起,申请“商转公贷款”采用“先还再贷”方式的,仅需提供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即可到郑州市各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采用“公积金直还”方式的,提供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和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结清商业贷款函》《同意办理顺位抵押函》,即可申请办理。
附件:“商转公贷款”纸质申请材料新旧清单对照表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9日
附件
“商转公贷款”纸质申请材料新旧清单对照表 | ||
序号 | 纸质申请材料清单(旧) | 纸质申请材料清单(新) |
1 | 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身份证原件 | 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身份证原件 |
2 | 婚姻状况有效材料(结、离婚证,离异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 免提供 |
3 | 还款银行I类借记卡 | 免提供 |
4 | 公积金缴存明细(异地提供) | 免提供 |
5 | 公积金贷款记录证明(异地提供) | 免提供 |
6 | 房屋买卖合同 | 免提供 |
7 | 契税完税凭证 | 免提供 |
8 | 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 免提供 |
9 | 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及余额证明 | 免提供 |
10 | 同意提前结清商业贷款函(两种方式均提供) | 同意提前结清商业贷款函(仅“直还”方式提供) |
11 | 同意办理顺位抵押函(仅“直还”方式提供) | 同意办理顺位抵押函(仅“直还”方式提供) |
备注 | 1.“先还再贷”方式办理过程中产生的《商业贷款结清证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按原要求由申请人提供。 2.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未实现信息共享的县(市)、区可继续使用对应纸质材料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