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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劳务派遣、职业中介机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4-16 00:00
郑公积金〔2011〕21号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加强劳务派遣、职业中介机构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07〕15号)和《郑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郑公管委〔2007〕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劳务派遣、职业中介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依法自行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直接将住房公积金缴入其单位公积金账户内,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收、代缴住房公积金。
    三、劳务派遣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劳务派遣机构在与用工单位签定用工合同时,要把缴存住房公积金写入合同约定条款,并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承担和缴存方式。未明确的,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劳务派遣机构缴存。
    五、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遵守“保低控高”的原则。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用工单位的不同,可以设立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同一账户实行同一个缴存比例,并按规定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核定工作。
    六、劳务派遣机构应如实提供用工单位职工的工资情况,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不能提供用工单位职工的工资情况的,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不低于郑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存比例不低于8%执行。
    七、各劳务派遣机构应及时为派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截留、挪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八、本通知下发前,劳务派遣公司和职业中介机构住房公积金缴存有不规范行为的,应主动自查自纠。
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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