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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依据
来源:本站  时间:2011-05-06 00:00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执法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各省辖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县(市、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颁布生效时间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9.4.3

2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4.10.1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共2项)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5项)

一、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

法律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2、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职责是:(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4、《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准予提取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三、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审核

法律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三)在职职工工资表及发放名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审核后,应予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的缴存凭证。

单位应当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位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与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四、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审核

法律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前款所称确有困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四)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五、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

法律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本息。逾期仍不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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