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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4-15 00:00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郑政[2011]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村民因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或管委会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由全省统一印制和编号,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支付费用的凭证。
    二、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因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由全省统一印制和编号,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支付费用的凭证。
    三、     在异地建房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当地人民政府颁发)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颁发)。
    四、     因危房改造等原因进行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除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还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五、     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原政策规定需提供的资料,上述内容中未涉及的均保持不变。
    六、     行业系统住房公积金各分支管理机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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