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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时间:2022-07-18 11:0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优惠实现安居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包括: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二)自由职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辖区内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可以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第四条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指定受托银行负责承办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登记、汇缴变更、转移、提取和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及各分支管理机构应当为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到指定受托银行填写《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 本人身份证;

(二) 银行一类借记卡。

各承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为其设立个人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答复。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公积金中心开设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原个人账号可继续使用。

灵活就业人员如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为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城镇私营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城镇私营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为20%。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应当于当年的7月1日至7月15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每月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存入本人银行借记卡中, 并由受委托银行按照自愿缴存托收签约内容从缴存人银行账户扣划至个人公积金账户。因缴存人银行卡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受托银行无法扣划而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应当在下次扣划前补足相应代扣金额。

灵活就业人员当月缴存日未能正常扣划缴存资金的,受托银行将在缴存日后日内连续进行扣划缴存。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一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将封存其账户。连续停缴三个月以上的,自账户启封之日起,重新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月数。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或自愿销户提取的,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已经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应当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以上,符合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规定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已经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将停止补贴商业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额。借款人违约信息将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718日起施行,公积金中心2016年8月1日印发的《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郑公积金〔2016〕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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