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6-03 14:43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受托银行:
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力度,提高各受托银行的服务意识和竞争意识,现就各受托银行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将从2011年7月份开始,逐步开放各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开 户功能。没有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受托银行,可以利用原有委托贷款账户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账户进行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同时,中心将采取各行当年归集资金互不调整、多归集多留存的方式,作为对受托银行支持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奖励。
二、中心将在征求受托银行意见的基础上,每年对各受托银行分配归集目标任务,根据完成比例确定归集手续费。对完成归集任务的按归集额0.3%支付,在归集目标基础上,每超额1%,手续费增加0.01%,手续费最高不超过归集额的0.4%。
三、受托银行应在其所有营业网点进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广泛宣传。一是在所有网点摆放住房公积金宣传资料;二是在其门头及营业大厅电子屏幕上,定时播放住房公积金宣传相关内容。充分利用银行网点点多面广的优势,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受托银行要定期开展住房公积金建立缴存情况的普查。对与本行有业务往来但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公司等,进行上门宣传,督促其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五、启动信贷监督杠杆机制。把是否为职工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条款和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指标。凡新增贷款,应当将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作为一项必要的贷前审查和评估指标,对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提高授信额度,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未正常缴纳的企业,视为不稳定因素作风险评价提示,以充分利用信贷杠杆,增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量。
六、受托银行应建立内部考核机制,将住房公积金开户和缴存情况,纳入内部考核范围,确保完成归集目标任务。
七、各受托银行要充分配合中心的归集扩面工作,使更多的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改善广大职工的居住条件和郑州的和谐人居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