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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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对象 | 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为住房买受人且为正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
贷款条件 | 1、借款人及其配偶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
所需资料 | 1、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如果有)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3份(附《合同信息备案摘要》复印件2份)。 4、首付款发票原件(二手房为资金监管付款凭证)及复印件2份。 |
办理规定 | (一)贷款比例 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情况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人单方缴存情况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金额为80万元。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对应最高公积金贷款金额内,综合还款能力、最长贷款期限和贷款比例确定。 未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合并月还款额认定其还款能力,还款能力不足时,应当降低公积金贷款金额。 (三)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2、购买建成时间未超过20年的二手房时,贷款年限最长为20年,购买建成时间超过20年的二手房。贷款年限最长为15年; 3、贷款年限可覆盖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四)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调整利率时,已放款的当年不调整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最新利率。已签订贷款合同未放款的,放款时直接执行最新利率。家庭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五)月还款额 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其中,月还款额按借款人贷款年限计算。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按照夫妻双方最近6个月内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之和认定,借款人未婚、离异、丧偶未再婚以及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缴存时限不满6个月的,按借款人单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其家庭月收入。 |
办理流程 | 1、排号办理贷款手续(期房)或认定贷款资格(二手房); |
还款方式 | |
提前还款 | 贷款发放后,无还款逾期的,借款人可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借款人可在工作日通过“郑好办”APP或银行网点办理该业务(避开还款日,节假日顺延)。部分还款时,每次提前偿还本金额须大于1万元,可同时申请缩期。 |
备注 | 1.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将会影响借款人及配偶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逾期本金计收罚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4.受理时间:每月所有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