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各分支管理机构(部门):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8]208号)中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果出资加装电梯并需个人支付费用,可提取职工本人、配偶、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
缴存职工夫妻及子女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扣除政府补贴后每户(个人)需分摊的金额。
三、提取时限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审批手续办理完成后,可以在施工前先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自合同约定家庭(个人)需分摊的加装电梯费用起五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提取资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原件、本人的一类银行卡、加装电梯楼栋业主的房产证明(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关系证明。
(二)房屋所在区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对居住楼栋出具的《加装电梯方案联合审查会议纪要》或所在区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主管部门对居住楼栋加装电梯的审批文件。
(三)本单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加装电梯合同。
五、其他有关事项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6月23日印发的《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郑公积金〔2020〕29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22年9月6日起执行。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