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处自建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足的,建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职工已支付建设费用。
(一)城市、镇自建房: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土地使用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支付建设费用的凭证。
(二)乡、村自建房: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支付建设费用的凭证。
(三)危房翻建、大修: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集体土地使用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7、支付建设费用的凭证。
(四)因上述原因,建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建房人身份证;
2、与建房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办理以上业务注意事项:
1、《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为:《提取申请表》)除金额栏和签字栏外均需填写。
2、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所填写的《提取申请表》不需要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
3、经职工本人同意委托他人代办的,《提取申请表》每联必须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积金账户名称一致),且职工本人须提前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并签约。委托代办人为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时,须提供委托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本人的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委托代办人为单位经办人(单位在管理中心备案的经办人)时,须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代办人为其他人时,须提供委托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处公证有效的《公证书》。
4、以上所需材料均须携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除“公积金联名卡”、《提取申请表》外),所有复印件须使用A4纸。
5、在住房公积金百花路办事大厅办理提取业务时,需提供提取人本人“公积金联名卡”;在住房公积金其它办事网点办理提取业务时,可选择使用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也可选择使用提取网点指定的银行卡或存折; 选择使用提取网点指定的银行卡或存折的,需提取人本人亲自到场办理。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全国统一印制和编号,城市、镇规划区内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须在2年之内。
7、建设费用凭证是指收据或发票,开具时间须在2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