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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所需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政策和额度的确定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足的,购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有人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总计不能超过职工已支付购房款(不含贷款金额)。
    所需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提取所需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现场提供并填写,下同);
    3、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在五年内);
    5、发票或契税完税证。
    (二)购买二手房提取所需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在五年内);
    5、契税完税证。
    (三)因上述原因,购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有人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购房人身份证;
    2、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房屋共有人无需提供关系证明。
    办理以上业务注意事项:
    1、《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为:《提取申请表》)除金额栏和签字栏外均需填写。
    2、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所填写的《提取申请表》不需要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
    3、经职工本人同意委托他人代办的,《提取申请表》每联必须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积金账户名称一致),且职工本人须提前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并签约。    委托代办人为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时,须提供委托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本人的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委托代办人为单位经办人(单位在管理中心备案的经办人)时,须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代办人为其他人时,须提供委托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处公证有效的《公证书》。
    4、以上所需材料均须携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除“公积金联名卡”、《提取申请表》外),购房合同只需复印第2、4、16/17页,所有复印件用A4纸。
    5、在住房公积金百花路办事大厅办理提取业务时,需提供提取人本人“公积金联名卡”;在住房公积金其它办事网点办理提取业务时,可选择使用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也可选择使用提取网点指定的银行卡或存折; 选择使用提取网点指定的银行卡或存折的,需提取人本人亲自到场办理。
    6、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提取所提供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付款发票(契税完税证),应至少有一样有效期在五年以内。
    7、购买二手房提取所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应至少有一样登记发证时间在五年以内。
    8、购买异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付款发票,应至少有一样有效期在五年以内。
    二、购买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政策和额度的确定
    职工购买房改房,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足的,购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有人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总计不能超过职工已支付购房款(不含贷款金额)。
    所需材料
    (一)所购买房改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取所需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房屋所有权证》和收据(有效期在五年内)。
    (二)所购买房改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取所需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公房出售批文和收据(有效期在五年以内)。
    (三)因上述原因,购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有人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购房人身份证;
    2、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办理以上业务注意事项:
    1、《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为:《提取申请表》)除金额栏和签字栏外均需填写。
    2、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所填写的《提取申请表》不需要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
    3、经职工本人同意委托他人代办的,《提取申请表》每联必须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积金账户名称一致),且职工本人须提前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并签约。    委托代办人为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时,须提供委托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本人的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委托代办人为单位经办人(单位在管理中心备案的经办人)时,须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代办人为其他人时,须提供委托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处公证有效的《公证书》。
    4、以上所需材料均须携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除“公积金联名卡”、《提取申请表》外),所有复印件须使用A4纸。
    5、在住房公积金百花路办事大厅办理提取业务时,需提供提取人本人“公积金联名卡”;在住房公积金其它办事网点办理提取业务时,可选择使用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也可选择使用提取网点指定的银行卡或存折; 选择使用提取网点指定的银行卡或存折的,需提取人本人亲自到场办理。
    6、所购买房改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携带房改部门对售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批复和购房人员名单到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办理。
    7、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登记时间应在五年以内。购买房改房的无需提供契税完税证,需提供购房收据,收据的开具单位应与《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售房单位一致,若不一致,需售房单位开具相应证明,或在收据联原件上加盖售房单位财务章。
    三、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政策和额度的确定
    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能超过上次提取至本次提取期间已归还的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足的,购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有人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所需材料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所需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借款合同;
    5、已归还贷款本息明细单。
    (二)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所需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借款合同;
    5、购房合同(二手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证》);
    6、已归还贷款本息明细单。
    (三)因上述原因,购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有人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购房人身份证;
    2、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房屋共有人无需提供关系证明。
    办理以上业务注意事项:
    1、《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为:《提取申请表》)除金额栏和签字栏外均需填写。
    2、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所填写的《提取申请表》不需要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
    3、经职工本人同意委托他人代办的,《提取申请表》每联必须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积金账户名称一致),且职工本人须提前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并签约。    委托代办人为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时,须提供委托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本人的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委托代办人为单位经办人(单位在管理中心备案的经办人)时,须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代办人为其他人时,须提供委托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处公证有效的《公证书》。
    4、所需材料均须携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除“公积金联名卡”、《提取申请表》外),购房合同只需复印第2、4、16/17页,“借款合同”除固定条款外都需复印,所有复印件须使用A4纸。
    5、在住房公积金百花路办事大厅办理提取业务时,需提供提取人本人“公积金联名卡”;在住房公积金其它办事网点办理提取业务时,可选择使用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也可选择使用提取网点指定的银行卡或存折; 选择使用提取网点指定的银行卡或存折的,需提取人本人亲自到场办理。
    6、住房公积金贷款由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郑州市各县(市)、区分支机构)发放的,不需提供“借款合同”和“已归还贷款本息明细单”;由行业系统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首次提取需提供“借款合同”和“已归还贷款本息明细单;再次提取只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出具的“已归还贷款本息明细单”,(明细单须加盖行业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业务章,并注明贷款合同编号)。
    7、因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时所提供的资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又因本套住房还贷而再次提取时,不再提供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只需提供近六个月的还贷明细(明细要求显示贷款合同编号,加盖还贷银行信贷业务章或公章)。
    8、因上述原因提取所提供的“已归还贷款明细单”应至少显示最近6个月或从贷款发放到提取时所有归还贷款本息情况,且须由出具单位加盖信贷业务章。
    9、因偿还异地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须提供购房发票。
    10、结清住房贷款本息时,未因上述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贷款结清之日起2年内,还可凭上述材料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超过2年的,不能因上述原因提取。
    四、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政策和额度的确定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三个月,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无自有住房,且没有以单位自建住房(包括军产、院校周转房等)、团购房、拆迁安置住房等原因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当月实际支付的房屋租赁费用提取。
    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本人及配偶的提取总额不得高于租房时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的50%。市区内本人及配偶每年度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24000元,县(市)和上街区本人及配偶每年度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14400元。
    提取所需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及户口本;
    2.申请人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配偶身份证件、结婚证或户口本。
    (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
    (1)房屋租赁合同;
    (2)缴纳租金的凭证。
    2.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
    (1)郑州市区内通过房管系统查询家庭成员(夫妻)名下无房产;
    (2)县(市)区管理部需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出具家庭成员(夫妻)无房产证明。
    办理以上业务注意事项:
    1、《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为:《提取申请表》)除金额栏和签字栏外均需填写。
    2、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所填写的《提取申请表》不需要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
    3、经职工本人同意委托他人代办的,《提取申请表》每联必须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积金账户名称一致),且职工本人须提前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并签约。委托代办人为职工本人的配偶须提供委托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本人的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委托代办人为单位经办人(单位在管理中心备案的经办人)时,须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代办人为其他人时,须提供委托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处公证有效的《公证书》。
    4、以上所需材料均须携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除“公积金联名卡”、《提取申请表》外),所有复印件须使用A4纸。
    5、在住房公积金百花路办事大厅办理提取业务时,需提供提取人本人“公积金联名卡”;在住房公积金其它办事网点办理提取业务时,可选择使用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也可选择使用提取网点指定的银行卡或存折; 选择使用提取网点指定的银行卡或存折的,需提取人本人亲自到场办理。
    6、申请人可每年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提取限额。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7、本租房提取政策,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政策和提取额度的确定
    职工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套拆迁安置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足的,购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有人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总计不能超过职工已支付购房款(不含贷款金额)。
    所需材料
    (一)购买本市的拆迁安置住房,提取所需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拆迁安置协议;
    5、结算清单;
    6、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有效期两年之内)。
    7、政府批准文件或拆迁许可证。
    (二)购买异地拆迁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所需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两年之内);
    5、费用凭证(收据、契税发票、或发票);
    6、购房人在购房地工作的证明(当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和  劳动合同)或户口簿。
    (三)因上述原因,购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有人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购房人身份证;
    2、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3、房屋共有人无需提供关系证明。
    办理以上业务注意事项:
    1、《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为:《提取申请表》)除金额栏和签字栏外均需填写。
    2、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所填写的《提取申请表》不需要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
    3、经职工本人同意委托他人代办的,《提取申请表》每联必须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积金账户名称一致),且职工本人须提前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并签约。委托代办人为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时,须提供委托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本人的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委托代办人为单位经办人(单位在管理中心备案的经办人)时,须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代办人为其他人时,须提供委托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处公证有效的《公证书》。
    4、以上所需材料均须携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除“公积金联名卡”、《提取申请表》外),所有复印件须使用A4纸。
    5、在住房公积金百花路办事大厅办理提取业务时,需提供提取人本人“公积金联名卡”;在住房公积金其它办事网点办理提取业务时,可选择使用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也可选择使用提取网点指定的银行卡或存折; 选择使用提取网点指定的银行卡或存折的,需提取人本人亲自到场办理。
    6、购买拆迁房提取所提供的拆迁安置协议(《房屋所有权证》)、结算清单、购房发票或收据,应至少有一样时间在两年以内,拆迁安置协议需加盖拆迁部门印章。
    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政策和额度的确定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处自建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足的,建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职工已支付建设费用。
    所需材料
    (一)城市、镇自建房: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土地使用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支付建设费用的凭证。
    (二)乡、村自建房: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支付建设费用的凭证。
    (三)危房翻建、大修: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集体土地使用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7、支付建设费用的凭证。
    (四)因上述原因,建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建房人身份证;
    2、与建房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办理以上业务注意事项:
    1、《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为:《提取申请表》)除金额栏和签字栏外均需填写。
    2、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所填写的《提取申请表》不需要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
    3、经职工本人同意委托他人代办的,《提取申请表》每联必须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积金账户名称一致),且职工本人须提前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并签约。委托代办人为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时,须提供委托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本人的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委托代办人为单位经办人(单位在管理中心备案的经办人)时,须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代办人为其他人时,须提供委托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处公证有效的《公证书》。
    4、以上所需材料均须携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除“公积金联名卡”、《提取申请表》外),所有复印件须使用A4纸。
    5、在住房公积金百花路办事大厅办理提取业务时,需提供提取人本人“公积金联名卡”;在住房公积金其它办事网点办理提取业务时,可选择使用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也可选择使用提取网点指定的银行卡或存折; 选择使用提取网点指定的银行卡或存折的,需提取人本人亲自到场办理。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全国统一印制和编号,城市、镇规划区内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须在2年之内。
    7、建设费用凭证是指收据或发票,开具时间须在2年之内。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政策和额度的确定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提取业务前,应由单位经办人到单位公积金缴存网点为其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所需材料
    (一)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所需资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提取人的公积金联名卡;
    4、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一至四级);
    5、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二)因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或本市农业户口提取所需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户口迁移证或户口簿;
    5、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在职期间被判刑提取所需资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
    5、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四)超过三年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缴存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办理以上业务注意事项:
    1、《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为:《提取申请表》)除金额栏和签字栏外均需填写。
    2、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所填写的《提取申请表》不需要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
    3、经职工本人同意委托他人代办的,《提取申请表》每联必须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积金账户名称一致),且职工本人须提前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并签约。委托代办人为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时,须提供委托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本人的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委托代办人为单位经办人(单位在管理中心备案的经办人)时,须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代办人为其他人时,须提供委托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处公证有效的《公证书》。
    4、因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与该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办理提取的,应是未重新就业;如果重新就业的只能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合并。若身份证住址为外地的可不提供户口簿、郑州市(包括六县一区)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户口本显示农业家庭户的可直接提取,不是农业家庭户口的,身份证地址和户口本一致,显示某镇、某村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户口迁移证由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
    5、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判决书提供复印件即可。
    6、超过三年未办理过缴存业务:是封存、注销、破产单位的职工及超过三年未缴存且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的单位,职工信息无误的,直接办理提取手续;职工信息有误的,可凭工资条、社保证明、公积金查询卡办理提取。是正常缴存单位的职工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7、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是文件形式的验原件留复印件,若是证明形式须留原件。
    8、以上所需材料均须携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除“公积金联名卡”、《提取申请表》外),所有复印件须使用A4纸。
    9、在住房公积金百花路办事大厅办理提取业务时,须提供提取人本人“公积金联名卡”;在住房公积金郑东新区办事大厅、花园路办事大厅、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大厅、高新区办事大厅办理提取业务时,可使用“公积金联名卡”,也可选择使用提取人本人中行卡或存折,若选择使用中行卡或存折办理,须提取人本人亲自到场办理。
    八、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政策和额度的确定
    职工出国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提取业务前,应由单位经办人到单位公积金缴存网点为其办理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所需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居住证明;
    5、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办理以上业务注意事项:
    1、《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除金额栏、签字栏外均需填写。
    2、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所填写的《提取申请表》不需要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
    3、所需材料均须携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份(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外),所有复印件需使用A4纸。
    4、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是文件形式的验原件留复印件,若是证明形式须留原件。
    5、经职工本人同意委托他人代办的,《提取申请表》每联必须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积金账户名称一致),且职工本人须提前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并签约。委托代办人为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时,须提供委托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本人的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委托代办人为单位经办人(单位在管理中心备案的经办人)时,须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代办人为其他人时,须提供委托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处公证有效的《公证书》。
    6、在住房公积金百花路办事大厅办理提取业务时,须提供提取人本人“公积金联名卡”;在住房公积金郑东新区办事大厅、花园路办事大厅、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大厅、高新区办事大厅办理提取业务时,可使用“公积金联名卡”,也可选择使用提取人本人中行卡或存折,若选择使用中行卡或存折办理,须提取人本人亲自到场办理。
    九、离、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政策和额度的确定
    职工离、退休或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提取业务前,应由单位经办人到单位公积金缴存网点为其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所需材料
    (一)离、退休提取所需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暂无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的提取所需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办理以上业务注意事项:
    1、《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为:《提取申请表》)除金额栏和签字栏外均需填写。
    2、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所填写的《提取申请表》不需要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
    3、经职工本人同意委托他人代办的,《提取申请表》每联必须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积金账户名称一致),且职工本人须提前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并签约。委托代办人为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时,须提供委托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本人的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委托代办人为单位经办人(单位在管理中心备案的经办人)时,须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代办人为其他人时,须提供委托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处公证有效的《公证书》。
    4、以上所需材料均须携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除“公积金联名卡”、《提取申请表》外),所有复印件须使用A4纸。
    5、在住房公积金百花路办事大厅办理提取业务时,需提供提取人本人“公积金联名卡”;在住房公积金其它办事网点办理提取业务时,可选择使用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也可选择使用提取网点指定的银行卡或存折; 选择使用提取网点指定的银行卡或存折的,需提取人本人亲自到场办理。
    6、退休证与身份证上信息须一致,如不一致,须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两者为同一人的证明或直接在原证上修改并加盖单位公章。
    7、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且职工所在单位已连续5年未缴,经职工本人自愿,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手续。
    十、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政策和额度的确定
    职工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职工帐户余额。
    所需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低保证。
    办理以上业务注意事项:
    1、《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为:《提取申请表》)除金额栏和签字栏外均需填写。
    2、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所填写的《提取申请表》不需要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
    3、经职工本人同意委托他人代办的,《提取申请表》每联必须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积金账户名称一致),且职工本人须提前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并签约。委托代办人为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时,须提供委托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本人的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委托代办人为单位经办人(单位在管理中心备案的经办人)时,须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代办人为其他人时,须提供委托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处公证有效的《公证书》。
    4、以上所需材料均须携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除“公积金联名卡”、《提取申请表》外),所有复印件须使用A4纸。
    5、在住房公积金百花路办事大厅办理提取业务时,需提供提取人本人“公积金联名卡”;在住房公积金其它办事网点办理提取业务时,可选择使用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也可选择使用提取网点指定的银行卡或存折; 选择使用提取网点指定的银行卡或存折的,需提取人本人亲自到场办理。
    6、职工帐户为正常状态,须保留帐户;职工帐户为封存状态,可直接办理销户。
    十一、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政策和额度的确定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提取业务前,应由单位经办人到单位公积金缴存网点为其办理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所需材料
    1、提取代办人的身份证;
    2、《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死亡证明;
    4、提取代办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或受遗赠证明;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没有办理公积金联名卡的提供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银行帐号、名称和开户行。
    办理以上业务注意事项:
    1、《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除金额栏、签字栏外均需填写;每联均需在单位意见栏内加盖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印章名称须与公积金账户名称一致。
    2、所需材料均须携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除外),所有复印件需使用A4纸。
    3、死者生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直接划入死者公积金联名卡内,死者生前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直接划入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银行账户。
    4、死亡证明分为火化证、医学死亡证明、公安机关非正常死亡证明和户口簿上显示死亡注销信息、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5、提取代办人是单位经办人的,不需要提供与死者的关系证明。提取代办人为死者配偶,须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和能证明其与死者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提取代办人为其他人的,须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经公证有效的《公证书》。
    6、死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是财政拨款零余额账户单位,需划入财政收付中心账户;
    7、破产企业职工死亡的,生前已办理有公积金联名卡的,提取金额转入其本人公积金联名卡内;
    没有办理公积金联名卡的,
    (1)死亡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在5000元以下的,可申请转入其配偶银行账户,还需提供其身份证和关系证明;
    (2)死亡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在5000元以上的,若配偶申请办理提取的,需打入配偶银行账户,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公正有效的《公证书》;若其父母、子女申请办理提取的,需打入父母、子女的银行账户,需提供关系证明和公证有效的《公证书》,此证书上需明确说明死亡职工的公积金有谁继承并提供继承人的银行账户。
    8、提取代办人携所需资料,在百花路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办、住房公积金郑东新区办事大厅、花园路办事大厅、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大厅办理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