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单位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及时改正的,免于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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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处罚 |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及时改正的,免于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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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1.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 2.违法行为已纠正满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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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如有相关建议请反馈至zzgjjfgc@163.com。
一、公开征求意见途径
根据有关程序,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11月4日至12月24日将《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通过在公积金网站上全文公布的方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二、各方面意见反馈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24日,未收到关于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的相关意见。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