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河南民航万里运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证号:91410100680775036E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贾新明
地址:郑州航空港区迎宾大道东段北侧
我中心对你(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单位职工账户设立手续一案于2019年4月4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自2008年10月08日成立至今,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尚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我中心已于2019年4月8日作出郑公积金罚责改(2019)第(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19年6月18日作出郑公积金罚先告字(2019)第(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公积金罚听告字(2019)第(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经你(单位)申请并举行听证,要求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现已期满,你(单位)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规定,第十五条关于“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对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 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须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中心领取《郑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财政指定银行。你单位缴纳罚款后,须将缴款凭证报到我中心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我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梁俊峰、张原明 联系电话:67175989
单位地址:郑州市百花路46号附8号住房公积金大厦三楼3019室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