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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需知
    项目内    容
    贷款对象凡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为住房买受人且为正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贷款条件1、借款人及其配偶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2、已支付规定比例首付款,首付款+贷款金额=房产总价,且房款未付清;
    3、借款人开立缴存账户后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近期未缴不超过4个月;
    4、家庭收入稳定,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方式;
    6、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债务。
    所需资料1、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如果有)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2、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如果有)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
    3、出租车从业者提供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4、借款人结(离)婚证(附相关协议书)复印件2份。
    5、《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4份;《合同信息备案摘要》复印件2份。

    6、首付款发票原件(二手房为资金监管付款凭证)及复印件2份。

    7、《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2份。

    8、《国有土地使用证》(全部)复印件1份。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带附图)复印件1份。
    10、借款人用于还款的银行卡原件复印件1份。
    注:①上述1-7项中所有复印件均需验证原件;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需复印到同一张纸上; 户口本复印件需含首页、户主页和本人页;②购买郑东新区住房的,提供《郑东新区房地产个贷抵押档案袋》、《郑东新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③非郑州住房公积金市级缴存户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证明和缴存明细记录。④购买二手房不提供5-9项材料,但需提供原房产证,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及买卖合同、首付款资金监管凭证、房产评估报告、契税票。以上材料复印件用A4规格纸张。
    贷款额度、 期限、 利率(一)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同时按以下3个条件认定:

    1、贷款金额不超过相应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均在郑州市级(含县区,不含行业系统)住房公积金缴存6个月以上、购买郑州市(含县区)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60万元;其他情况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统一不超过40万元。

    2、贷款金额不超过缴存余额的规定倍数。即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确定单笔贷款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金额≤缴存账户余额×(14+已缴存年数)

    其中,缴存账户余额取夫妻双方在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的最新余额之和(不含近6期内一次性补缴金额,无配偶或配偶未在郑州住房公积金市级缴存的,取借款人本人缴存账户最新余额);贷前6个缴存期内借款人及配偶未办理柜面提取的,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时,按1万元认定,其他情况按实际余额认定。已缴存年数取开户日期至当前缴至月份的间隔年数,不足整年的部分向上取整。异地贷款依据缴存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认定缴存账户余额和缴存年数。退伍或转业未满三年的复转军人及纳入郑州市人才引进计划的高技术人才办理贷款不受本条件限制。

    3、贷款的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收入和的60%,超过时降低相应贷款金额。

    (二)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2、购买建成时间未超过20年的二手房时,贷款年限最长为20年,购买建成时间超过20年的二手房。贷款年限最长为15年;
    3、贷款年限可覆盖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调整利率时,已放款的当年不调整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最新利率。已签订贷款合同未放款的,放款时直接执行最新利率。家庭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特殊行业缴存职工的贷款利率同时按合同约定规则调整。
    贷款程序1、排号办理贷款手续(期房)或认定贷款资格(二手房);
    2、借款人与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抵押手续;
    3、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据、委托扣款协议;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5、担保公司通知借款人领取《委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
    注:贷款办理需要借款人、配偶、共有人(如果有)同时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的,出具公证委托书。
    还款方式
    提前还款正常还款满一期后,无未还逾期时,借款人可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剩余贷款本金。每月6-28日的工作日办理该业务(节假日顺延)。部分还款时,每次提前偿还本金额须大于1万元,同时申请缩期的,提前偿还本金额须达到贷款余额的40%以上。贷款当月正常还款日不办理该业务。
    备注1.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逾期本金计收罚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2.在中心同一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并办理贷款的,申请贷款时或正常还款1期后可办理公积金自动冲还贷款业务(具体办理条件和要求查阅对应业务须知)。 3.申请地点:在郑州市区内购房的到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内各办事大厅办理;在上街区及县(市)购房的到对应分中心和管理部办事大厅办理。 4.受理时间:每月1-28日期间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受理。